2020-04-27 10:44:10
恭賀博林達知識產權勝訴案入選
《2019年度深圳市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例》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宣傳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宣傳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chuàng)新的法律環(huán)境。
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原告】深圳市博林達科技有限公司訴訴【被告】深圳市艾騰達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 [案號為(2018)粵03民初第581],榮登《2019年度深圳市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例》、深圳市律師行業(yè)協(xié)會十大案例!
? 認準博林達官方正品包裝 ?
? 博林達產品展示?
【博林達勝訴案·概述】深圳市博林達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在本案中訴請保護的包裝、裝潢所指向的涉案商品為c(Na2S2O3)=0.1000mol/L標準溶液和c(HCL)=0.1000mol/L標準溶液。原告分別在阿里巴巴、中國物資采購網、馬可波羅網、原材料商務網等網站,以圖文并茂的形式對涉案商品進行了宣傳推廣。向原告采購涉案商品的許多客戶入選歷屆中國印制電路行業(yè)百強榜,這些客戶所在城市涵蓋上海、蘇州、無錫、昆山、深圳、廣州、汕頭、惠州、東莞、珠海、江門、中山、廈門等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qū)的很多城市。原告舉證被告的涉案商品包裝、裝潢,除了各產品標簽所標注的產品名稱、化學式、生產批次標注時間、限期使用日期標注的截止時間等文字內容與原告存在差異以外,其他諸如色彩、文字布局、圖案分布排列等設計要素的組合均與原告完全相同,可以認定被告全體涉案被訴商品使用的是統(tǒng)一的包裝、裝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判決:
一、被告艾騰達公司、中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標準溶液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博林達公司的知名商品即硫代硫酸鈉標準溶液和鹽酸標準溶液的特有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艾騰達公司賠償原告博林達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100萬元。
三、被告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艾騰達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賠償債務在人民幣7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一審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博林達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6800元,由被告深圳市艾騰達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0000元。
一審宣判后,艾騰達公司、中鼎公司均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9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證據材料繁冗、案情復雜,通過審理過程讓我們見識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幾位法官深厚的專業(yè)功底以及睿智、敏銳、高效的處事風格,真可謂是“時代的精英,社會的棟梁,人民的好法官!”
深圳市博林達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6日
世界知識產權日